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主要區別(上)
來源:中誠信托 時間:2021-08-31
一、信托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設立保險金信托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托,信托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托,由于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托財產范疇,因此信托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托,通常以保費計算信托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托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并非屬于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于信托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托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托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強,家族信托的委托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托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托受托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于2018年下發的《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但在信托存續期間并不要求任意時點信托財產的價值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托終止條款的關于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準。
保險金信托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托,其設立的信托規模門檻通常高于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托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托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托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托條款。
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設立保險金信托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托,信托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托,由于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托財產范疇,因此信托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托,通常以保費計算信托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托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并非屬于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于信托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托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托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強,家族信托的委托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托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托受托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于2018年下發的《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但在信托存續期間并不要求任意時點信托財產的價值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托終止條款的關于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準。
保險金信托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托,其設立的信托規模門檻通常高于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托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托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托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托條款。